Article 10
Amended市容市貌管理
(一)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
(二)未经批准不得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经批准不得设置防护栏、遮阳篷、空调外挂机等附属设施或增设、拆改门窗等。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悬挂、张贴、散发宣传品或堆放杂物。
(三)设置商业网点符合规划布局,店铺橱窗陈设美观,店铺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展示商品。
(四)设置门店招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
(五)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
(六)禁止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售卖、回收物品。
(七)禁止在广场、绿地、人行道等区域内停放车辆。
(八)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应当尽到包秩序、包卫生、包绿化、包文明、包立面的“门前五包”责任。
违反本条第(一)、(八)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三)、(四)、(六)、(七)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五)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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