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资金、罚款的;
(五)对于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或者故意拖延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