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8, 2006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06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05年10月28日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市、旗县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国家建设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商务、国土、环保、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落实情况;
(三)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项目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或者预算的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情况和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五)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九)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项和(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和各项结余资产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结余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款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投资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情况。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将投资规模较大、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环境、公共安全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于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公布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评审质量情况。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资金、罚款的;
(五)对于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或者故意拖延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