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渠),已建成的排污口(渠),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