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光缆、电缆等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