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市)路政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