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运行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供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抢修、未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及时通知热用户、未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供热单位接到热用户故障报修之时起三小时内未抢修的;

(三)未按本条例规定的室内温度标准供热的。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