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农贸市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其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病媒生物实施预防控制。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