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建立完善病媒生物防治组织网络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体系。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公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具体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动。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