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分别报送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制定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