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安全工作,监督学校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指导和协调事故的处理。

卫生、公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