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
(二)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
(三)学校不知或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的;
(七)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八)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九)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事故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