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人职责,法律另有规定或学校接受委托依法行使监护权的情形除外。
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