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Amended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市人民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之间、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常务委员会裁决。

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