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有本条例第六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要求后,按照本节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有本条例第六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并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七日内,向审查建议提起人发出受理回执。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该规章进行初审。法制工作机构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回复审查建议提起人;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按照本节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根据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实施规章审查工作结束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提起人。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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