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一致认为,规章有本条例第六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向市人民政府发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审查意见书。
市人民政府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三日内将反馈意见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市人民政府收到审查意见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废止规章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章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章的议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