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前款规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市人民政府未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相应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或者所提出的议案未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该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自动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