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下列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其上位法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