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撤销、免去个别副县(区、市)长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由提请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撤销、免去个别副县(区、市)长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凡提请人大常委会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的议案,提案人或提案机关须书面说明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依据,被提请撤销职务的人员可到会陈述意见或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