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库尔勒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库尔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环保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机制,具体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养犬工作。
库尔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和年检,建立养犬管理档案,收容无主犬、弃养犬,查处无证养犬、街面流动售犬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工作。
库尔勒市公安部门负责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行为的处理工作。
库尔勒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防疫、免疫和疫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库尔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犬只检疫及其日常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库尔勒市工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库尔勒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库尔勒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模化犬类养殖的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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