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