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