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新建建筑区划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二)配置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