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坚持“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管理运行和维护机制。

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城乡基础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营、维护。实行特许经营的城乡基础设施,由运营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运营、维护。

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未经州、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调整运营服务费。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