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业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设置标准预留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和空间;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用途。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设置标准由规划、交通、公安等部门组织制定。

现有占用城市道路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应当逐步退出所占用的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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