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在1亩以下的(含1亩),每户不得超过25平方米;人平耕地在1亩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3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每户可以增加10至15平方米。

农村饲养畜禽专业户修建牲畜棚圈舍的用地面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视其饲养畜禽数量适当增加。报批程序,按本补充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