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农村村民和回乡落户的职工修建住宅的用地面积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人平耕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含1亩),每人不得超过25平方米;人平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每人不得超过30平方米。按常住人口,四人以下的户按四人计算,六人以上的户按六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非耕地的,平均每人可以增加5至10平方米。

Local Regulations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