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下列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房屋面积增加、减少,或者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发生变更的事实材料;

(四)房屋设计用途、结构发生变化的,提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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