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执收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征收非税收入,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征收的非税收入。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额缴纳非税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补缴应当缴纳的款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