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非税收入的分成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
(二)涉及省与市、县分成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
(三)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分成比例办理。
分成比例未作规定的,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相应程序批准,部门、单位不得对非税收入实行分成或者调整分成比例,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