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摆放吸烟器具,不得摆放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