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提供下列服务:
(一)在旅游高峰期,发布重点旅游区域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及重点景区接待容量等信息;
(二)发布境内外旅游目的地自然灾害、流行性传染疾病或其它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预警信息;
(三)发布旅游季象景观信息;
(四)发布旅游新产品信息。
旅游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旅游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和旅游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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