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Article 5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的组织、推广和安全管理教育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