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实施抢救性、生产性、整体性保护所涉及的建筑物、传习所、展示馆、古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建立数据文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在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标志说明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简介、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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