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发现有濒危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及时核定公布该名录并逐级上报。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并保持项目的原真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抢救性保护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对相关知识、技艺等进行真实、系统、全面、完整地记录并整理、保存;
(二)征集、分类收藏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数据、可移动代表性实物,并建立详细档案数据;
(三)科学地保存、修缮相关村寨、民居、城堡、碉楼、传习所、展示馆等不可移动代表性实体建筑和文化空间;
(四)依法实施的其它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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