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贯彻落实自治州、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决策部署;

(三)在本单位、行业和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活动,争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和示范单位;

(四)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化解各类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五)常态推进群众工作;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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