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实施有关民族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规划;
(三)协调开展民族团结进步重大活动;
(四)依法协调处理民族矛盾纠纷,维护民族关系和谐;
(五)协调做好联系、教育、培养民族代表人士工作;
(六)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八)承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九)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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