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监督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