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规划条件变更不得违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地块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条件变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地块规划条件变更论证报告,并且会同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地块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资料和论证报告报县(市)人民政府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