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并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并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以及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