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地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寻找或者综合勘查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保护环境、复垦利用土地成绩显著的;

(六)举报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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