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线路行驶,私自改道或者越站行驶的;

(二)其他违反运营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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