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养护、维修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并确保其整洁、性能完好和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车辆营运证的;
(三)擅自变更线路走向、车站组织运营的;
(四)车容车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运营标志标识、配备运营设施的;
(六)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