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乘坐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驾驶员、乘务员的指引,按序乘车,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
(二)不得携带易污染车厢环境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应当配合驾驶员、乘务员做好安检工作;
(三)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三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物品占地面积超过零点五平方米、长度超过一点五米的物品;携带物品重量超过二十公斤、不超过三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不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的,应当另行买同程票;
(四)不得有强行上下车、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及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的行为;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向车内外扔纸屑、果皮等垃圾;
(六)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七)不得冒用、串用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优惠票卡;
(八)不得损坏车内设施或者在车内躺卧、蹬踏座位、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九)不得在车内从事营销、行乞及散发宣传品等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对未按照规定支付乘车费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要求其补交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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