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期限内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者发生资产变更等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市或者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二)依法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益,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就餐、饮水和休息等设施;

(三)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四)按照规定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及在岗培训教育;

(五)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按照运营方案,合理调度车辆,确保车隔正常;

(七)不得擅自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用于非公共汽车客运运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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