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进行重新授予:
(一)经营者因依法破产、解散导致法人资格灭失的;
(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未获延期的;
(三)经营者未按期申请或者未申请延续经营的;
(四)经营者质量信用考核不合格的;
(五)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被取消的;
(六)经营者发生其他丧失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