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与线路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停车场、营业场所和运营资金;

(三)有与线路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等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运营、安全管理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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