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政府投资建设的下列农田水利设施,按照以下方式分级负责运行与维护:
(一)跨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排灌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跨村的排灌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村内的排灌沟渠及其配套设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排灌泵站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其他农田水利设施应当依法明确运行与维护主体,落实相关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应当同时明确该土地上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与维护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