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按照风景名胜区级别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权。
自治州辖区内风景名胜区实行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体制。设立县级(含副县级)管理机构的以州管理为主;设立县级以下管理机构的以县管理为主。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