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的州、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租、出让或者变相转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

(二)擅自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和范围;

(三)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四)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五)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六)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七)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